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1-02-19 eNet&Ciweek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一个强调重点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此举对于我国信息化与网络经济中暴露出来的一些令人不安的苗头性现象具有很强针对性,对指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常及时。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在多年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在市场发展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以平台企业为代表的互联网大企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无序扩张、野蛮生长,横冲直撞,冲击正常产业秩序,引致利益失衡;一拥而起,一哄而散,损害消费者与中小投资者权益,造成个人隐私泄露,企业跑路等风险隐患甚至恶性事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针对监管滞后甚至监管空白,要平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依法依规发展,健全完善制度法规,同时要加强政策引导,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好政府作用。

当前,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依据《反垄断法》,重点加强对非法垄断行为的规制。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规制,要依法行事,分清垄断状态、垄断行为,有重点地解决问题。当前特别要限制的是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企业限制竞争与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区分平台竞争与应用竞争,区分新业态新模式的合理创新与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反垄断法的实质是竞争法,要防止出现以产业政策取代竞争政策的执法随意性。个人主张,还要根据互联网“平台-应用”双层经营特性,支持与保护面向高质量发展与创新驱动的新垄断竞争,协调把握好法律的长期性与政策的短期性之间的平衡分寸。

二是要针对科技企业与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加强行业与业务管理,明确规则,提升监管能力与执法能力。防止互联网平台企业钻金融监管的空子,同时要保护依法规范发展,保护科技创新。个人主张,面向“信息+金融”的新金融秩序(希勒,2014),对数字金融,应施行“信息-金融”双监管,以保护数据资产(如发改高技〔2020〕552号提及的“通用性资产”)与金融资产的市场平衡。要支持平台有偿共享数字化生产资料(如发改高技〔2020〕1157号提及的“生产要素供给新方式”)发挥征信作用;要加强对金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通过数字金融监管重点防范金融特殊利益集团(所谓“朋友”圈)传导到互联网的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

三是对资本进社区要加以正确引导。当前社区团购在冲击传统菜市场,其中一些打价格战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我们明确反对资本扩张中进行低水平的价格战和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问题在于,应引导企业围绕提高服务质量,提供高水平服务(如品牌服务、体验式服务),创造高附加值,通过有效创新使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起来向前发展。同时,个人以为,像社区团购这类市场行为,进行政府下沉式干预要审慎。对保护小菜贩的权益,不能城管来了一个标准,互联网来了又另一个标准。社区治理,始终要以人民(在此是群众)为中心,进行营商环境的优化。应把重点放在为社区消费者赋权上,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并有权评价服务对象,并让这种评价可以决定服务者的进出,实现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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